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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4 15:52:00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许xx与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埔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确认原被告于年4月23日至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年12月至年2月工资元;

3.被告支付原告年4月23日至年3月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4.被告支付原告年4月23日至年3月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98元;

5.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元。

事实和理由:

年4月23日,原告入职被告处的互联网产品技术中心用户平台研发部任职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自年4月23日至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被告于年1月2日发放年11月的工资后,至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仍未支付年12月至年2月的工资。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年3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原告所诉求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首先,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予以确认。

其次,原告年12月工资和年1月工资已经发放。年2月工资双方存在争议,故暂未发放。被告并非无故拖延发放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时间为次月20日至30日,也就是年12月工资发放时间为年1月20日至30日,但刚好遇到春节假期及xx爆发,节后亦存在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等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被告在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前补发了年12月、年1月工资。

因此,被告因不可预测的社会公众卫生事件导致延发工资,主观上并无恶意,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被告认为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原告对于年之前的年休假不能继续主张。最后,律师费并非必要费用,并无证据证明已经真实发生,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许xx于年4月23日入职博鳌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年4月23日至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许xx的工作岗位为高级PHP开发工程师,实行标准工时制,博鳌公司按月支付许敦宁上月工资,发薪期为次月20日至30日,博鳌公司有合理解释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年2月8日,汇桔集团新型××疫情预防工作小组向集团各中心及分子公司下发《关于调整复工时间的通知》,明确集团的复工时间继续推迟,各中心自2月10日起采取值班制的方式安排员工到办公室上班,具体的值班人员由各中心自行拟定,各中心需将值班人员名单提交至集团新型××疫情预防工作小组,并通知各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非值班人员继续放假。博鳌公司的复工日期为年2月10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博鳌公司与许xx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用人单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也须着重考量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就本案而言,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许敦宁每月工资于次月20日至30日期间发放,自年6月起,工资发放时间已变更为每月2日左右发放上上月工资。即年12月的工资应于年2月2日左右发放,年1月工资应于年3月2日左右发放。按照《广东省人民*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本省行*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年2月9日24时。由于新冠××疫情导致春节假期延长和企业延迟复工,属于博鳌公司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且双方均确认在2月10日复工后,公司仍只是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非值班人员继续放假的运营状态。由此可知,不能如期发放年12月工资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博鳌公司。

从现有证据来看,博鳌公司在受疫情影响而延迟发放工资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恶意,许xx在年3月1日提出离职时其年12月的工资延迟发放的时间未超过30天,年1月和2月工资发放的日期尚未到期,且博鳌公司在正常复工后于年2月19日向许敦宁发放了元生活费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又在许xx申请劳动仲裁前陆续补发年12月和年1月部分工资,可见博鳌公司在疫情的影响下亦有积极的应对。故许xx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博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许xx与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年4月23日至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xx支付年12月至年2月工资差额.31元;

三、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xx支付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8元;

四、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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