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0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服务导则》内容涵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项目机构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策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等诸多内容,值得各位借鉴!
大家一直关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如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为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确保优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本合同建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采取“1+N”叠加计费模式,具体方法如下:“1”是指“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费”,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费等于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收费基价*收费调整系数。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收费基价即完成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六个阶段“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后投资人应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收费调整系数根据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和周期,结合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投资人要求等)等综合考虑。本合同建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收费基价”的参考费率如附表所示。“N”是指项目全过程其他各专业咨询(如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咨询、造价咨询、工程咨询人、运营维护咨询、BIM咨询等)的服务费,其他各专业咨询服务费率可依据传统收费依据或市场收费惯例执行。其他各专业咨询服务费率计费方法等可点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计费方法与取费标准。
小编附《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征求意见稿),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文本等全文请看文末:
1总则1.0.1为贯彻*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号)和深圳市住建局《关于推进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1.0.3本导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导则。1.0.4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简称为项目。2.0.2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可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监理、运营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2.0.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2.0.4投资人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本导则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是指由投资人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本导则所指的投资人包括*府、企业、个人、混合经济体(含PPP)等。2.0.5承包人是指被投资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本导则中承包人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分包商。2.0.6产权人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2.0.7运营人是指建设项目中受投资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使用人、经营人。2.0.8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的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同类工程经验(业绩)。2.0.9专业咨询工程师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管理协调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咨询的专业人士。专业咨询工程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等及相关执业人员。2.0.10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简称项目管理。2.0.11专业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由专业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项目管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监理、运营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工作。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划分为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六个阶段。3.1.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包括:1项目决策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策划管理、项目报批管理、机会研究、策划咨询、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方案比选等;2勘察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初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详细勘察、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与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3招标采购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招标策划、市场调查、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投标限价)编审、合同条款策划、招投标过程管理等;4工程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勘察及设计现场配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及合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等;5竣工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收尾管理、竣工策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管理、竣工结算、竣工移交、竣工决算、质量缺陷期管理等;6运营维护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项目绩效评价、设施管理、资产管理等;3.1.3投资人应将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监理、运营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各专业咨询业务,整合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或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承担。如为联合体,应明确牵头单位,且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由牵头单位派出;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直接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转委托单位的业务负总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或明确3家拟遴选单位。投资人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投资人也可按菜单模式将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监理、运营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各专业咨询业务的一项或多项作委托给多家咨询单位分别承担,投资人与各咨询单位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应明确承担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为统筹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各专业咨询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同时投资人应明确统筹单位和其他各咨询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4投资人可在项目发起至项目开工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3.1.5投资人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时,应考虑成功的咨询服务要靠完全合格的人员花费足够的时间才能实现。投资人不宜强制降低咨询费用,以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能支付指派合格人员工作足够时间的费用。投资人可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完成各项咨询目标后,实现的节约成本或提高功能的增值服务价值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3.1.6投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建立一种公平、合理、信任的关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必须提出合理、客观的意见,采取符合建设项目最好结果和投资人最大利益、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咨询服务行动。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给予充分的信任与支持,同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与专业水平提供服务,双方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模式。3.1.7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根据投资人的委托,独立承担项目全过程全部专业咨询服务,全面整合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监理、运营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可提供菜单式服务,即“1+N”模式,“1”是指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必选项),“N”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监理、运营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可选项),可参考附录A《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接受投资人委托开展全过程投资跟踪审计工作的,不能诋毁同行,不能恶意核减工程造价,应恪守执业操守,合法合规公正合理开展工作。3.1.8投资人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计费方式)、变更程序等内容。3.1.9当投资人委托多个专业咨询机构共同承担大型或复杂建设项目的相应工程咨询业务时,投资人应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咨询业务主要承担单位,并应由其负责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总体规划、统一标准、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咨询单位应分别按合同约定负责其所承担的专业咨询工作并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3.1.10投资人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并结合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投资人要求等)等要素合理确定服务酬金,在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时支付。本导则建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采取“1+N”叠加计费模式,具体计费方法详见附录B《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建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下的职业责任保险,建立单位、团队与个人保险相互补充机制。3.1.1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树立文化为本、绿色为先、集约发展、价值创新的咨询服务原则,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在建设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具体要求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应专业的成果文件。3.1.1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要求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并应在成果文件或需要其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在其完成或需要其确认的相应成果文件上签章,承担相应责任。3.1.1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及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工程师,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委托进行同一项目、同一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3.1.14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中涉及的咨询服务内容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3.2组织管理3.2.1对于大型或复杂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情况,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应包括项目概况、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总体思路、项目组织架构、工作进度、人员安排、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重点和难点分析、客户回访和评价等内容。3.2.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针对建设项目建立有效的内部组织管理和外部管理组织协调体系。3.2.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其中咨询成果文件提交时间应参照行业相关标准、满足建设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并与项目总体进度相协调。3.3质量管理3.3.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针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流程控制、机构标准等措施保证咨询成果文件质量。3.3.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各类成果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业咨询工程师审核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审定。3.3.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核对投资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及时向投资人反映相关资料存在的缺陷,并要求投资人对其补充和完善。投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料。3.3.4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如投资人对质量标准要求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应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3.3.5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工作大纲,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咨询工作进行回访,听取投资人的评价意见,并结合本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总结完善。3.4风险管理3.4.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自身资质等级、技术能力、人员配置情况,对拟承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服务周期、质量要求、市场状况及收费标准等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判断是否承接相关业务。3.4.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通过提高咨询人员业务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职业操守等相应措施,防范专业服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风险。3.4.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委托要求进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