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博网站为博彩*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网络服务构成什么犯罪判几年?
程序员涉及网络*博犯罪辩护研究
摘要:在开发棋牌、捕鱼等网络游戏的公司工作被抓构成开设*场罪吗?开发*博网站被抓如何定罪判刑?为博彩境外*博网站、APP提供技术支持,为博彩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网络安全服务、提供DNS、CDN等网络技术服务刑事犯罪风险。被抓如何定罪判几年判多少年?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怎么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本文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技术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网络*博“技术链”犯罪的风险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部分:如何化解刑事犯罪风险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正文:
随着司法机关加大对博彩网络*博等犯罪“技术供应链”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多案件中技术开发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因为为*博网站、APP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而被被采取强制措施,部分网络技术公司也断送了前程。
令我痛心的是,我处理的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年轻人,很多人都是大学刚毕业,有的刚结婚,有的孩子刚出生。他们作为拥有计算机技术的人才,原本应该用自己掌握的技术为自己以及家人创造美好的生活,为社会创造财富,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成为他人网络犯罪的工具,一旦案发,痛苦的除了他们自己,还有他们的家人。
作为研究网络技术犯罪的律师,我一直在思考:互联网技术公司、游戏公司、码农程序员、技术人员该如何才能规避此类刑事犯罪风险,避免成为他人网络犯罪的工具,在被刑事立案后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用合法收手段才能争取到撤案、取保候审、不逮捕、不公诉、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第一部分:技术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网络*博“技术链”犯罪的风险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随着网络*博犯罪的泛滥,计算机程序员、网络服务提供者被指控涉嫌博彩“技术链”犯罪的风险越来越大,我们不要只顾埋头写代码、做服务,还要经常审视下自己所做的产品、所在的公司以及所从事的行业,考虑一下风险,虽然网络*博犯罪取证难,存在监管空白和法律漏洞,但作为技术人员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千万不要高估自己的避险能力。
根据我遇到的网络*博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技术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的情况统计分析,我归纳了以下涉及网络*场“技术链”犯罪的高风险人员的行为以及分类。
(1)高风险的四类人员:
1、专门制作、销售、维护*博网站的公司的技术人员。这类公司专门开发*博网站或各类*博游戏、彩票APP,包括前期对*博平台核心功能的开发,形成*博App、平台完整架构搭建,服务器、CDN等硬件、网络服务的代购,以及后期完善的售后服务。例如我们遇到的青岛某游戏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案件。
2、一些游戏公司和游戏工作室的技术人员。例如我们遇到的深圳两家游戏公司案件。
3、一些外包商技术人员和计算机高手。例如自己开发彩票网站、游戏小平台在淘宝上出售。我在年在处理的湖南李某案,李某自己火狐上下载了一些棋牌游戏的源码后自己修改了游戏界面,并增添了上下分功能在淘宝上出售,并持续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服务支持,被警方以开设*场罪抓获。
4、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提供DNS、CDN等技术服务的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多案件中,一些公司和工作室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制定用户身份核实及提供网络服务准入门槛的相关规定而放任用户将服务器用于犯罪活动,一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有可能被立案调查。
(2)悬在程序员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头顶的两把利剑。
该两把利剑该专为程序员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
①第一把剑:开设*场罪的共同犯罪,最高可判10年。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博网站,为*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场罪的共同犯罪。
②第二把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3年。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构成网络*博“技术链”犯罪的条件。
1、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博犯罪;
2、提供源代码开发、网页设计、技术维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提供DNS、CDN等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费或服务费超过了2万元以上;
3、为*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资20万元以上的;
4、为10个以上*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条以上的。
(4)技术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网络*博“技术链”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经常有人问我,家属涉嫌博彩技术链犯罪被抓怎么判刑,判几年,其实这个问题没法简单回答。
首先,被抓不一定最终被判刑,此类犯罪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再加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缺位的原因,导致这类犯罪取证难、定罪难,被抓被拘留后不一定最终被判刑。例如温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叶某案(案号:金检刑一刑不诉〔〕1号)、成都某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周某案(案号:成华检二部刑不诉〔〕号),二人都为*博网站提供技术和网络服务而被抓,都是因为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让检察院不公诉而撤销案件。
其次,博彩技术链犯罪,罪名争议大,最常见的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开设*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不同的罪名判刑的幅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张某案,一审定开设*场,判五年,二审改判帮信罪,判二年并缓刑。还有杨某为*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被县公安局以开设*场罪抓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将其罪名由开设*场罪变更为帮信罪,案号:淳检公诉刑不诉〔〕号。
再次,入职时间、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细节、岗位情况、收入情况等不同情况会影响主从犯的认定,认罪态度、是否自首、是否坦白、是否退赃、是否有立功表现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责任的大小和刑期的长短。
下面,就说一下:开发*博网站、为博彩提供网络服务如何判刑的具体量刑标准:
①技术人员、网络服务者构成开设*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技术人员、网络服务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③技术人员、网络服务者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④技术人员、网络服务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部分:如何才能化解风险--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各类网络公司、游戏公司、技术人员、以及公司中的市场推广、客服等人员,在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在现在网络博彩犯罪泛滥、客户复杂多样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就可能受到牵连。
这就要求我们技术公司以及技术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要只顾埋头做技术、做服务、做推广,还要注意化解这其中面临的刑事风险。
在我们办理博彩技术链犯罪案件中,经常有被告人或家属问我们,为什么某某公司也为某*博网站提供了网络服务却没事呢,包括很多著名的互联网公司,也经常出现在我们办理的博彩犯罪案件的服务者名单中,为什么他们没有被刑事立案呢,那是因为他们有相对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将他们自己的刑事风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化解。
我们总结了很多风险防控的内容,从业务交谈、业务对接、协议签订到服务内容以及后续服务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化解刑事犯罪风险,但是由于博彩等网络黑产犯罪更新迭代速度快,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任何的风险防控体系,也不可能完全排除风险。这就对我们技术人员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高要求,时刻灵台清明,保持警惕。
关于风险防控体系以及内容这一块,因为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在多说。有兴趣的同仁可以私信深入交流探讨。
(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在很多案件中,一旦家人被抓,家属心里着急,各路打听托人,就会有各路自称“能人”的牛*蛇神冒出来,很多家属迷信找关系,而轻证据,此类犯罪往往都是团伙案件,如果证据确凿,找不到证据的问题,找不到合理合法的理由,任何关系都不敢去冒那个风险。所以,还是需要我们律师以最专业的思维,在法律的框架内,以专业的思维和技巧找到案件的问题,才有可能争取到最轻的处罚,才能维护好合法权益。
博彩涉*这个圈子与其他圈子不同,是相对封闭不见光的,如果我们没有接触过研究过这个圈子是很难了解这个圈子的运行机制以及特点,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时候可能就很难,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向律师解释他们是怎么做的,为什么这么做,让律师给想办法找到有利的点,结果说了半天,律师自己没听明白是怎么回事,也就没法找到案件中的有利因素,导致办案结果不是很理想。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需要律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游戏、*博*场案件有深入研究。
博彩“技术供应链”犯罪属于新型犯罪,专业性强,对于“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术语的判断要求我们办理此类案件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对法律从业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此外,涉及的证据大部分都是涉及专业知识的电子证据,包括电脑主机、语音网关、移动硬盘、U盘等提取和恢复的电子证据、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窝点IP信息、服务器、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以及存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网页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或痕迹,电脑文档、表格形式记录网络*博投注额、输赢记录和实际收付*资的账单、账本等。
这里我就说一下涉及此类犯罪该如何才能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希望能为这些技术、网络服务人员争取到最轻的处罚以及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有益的探索。
(二)化解风险,争取无罪和最轻处罚的思路。
(1)五个关键阶段。
1、在公安拘留阶段化解。
2、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化解。
3、在侦查机关正式侦查阶段化解。
4、在审查起诉阶段化解。
5、在审判阶段化解。
(2)化解刑事风险的六个目标。
不立案、取保候审、不批捕、不公诉、罪名不成立、降低刑期和罚金。
(三)化解风险、争取无罪和最轻处罚的思路:
一、从事实和证据上化解。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无法定罪。
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新型网络犯罪时,需要掌握相关的方法,争取以法治思维,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化解风险。
我总结了三步走思路。
第一步:审查被告人与涉案博彩网站的关联性证据。如果不能证明为博彩提供过技术和网络服务自然就无法定罪。
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他们在为博彩提供技术支持的时候,往往都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具有隐蔽性,即使因为某些线索被牵扯进来,也不一定就有证据证明他们参与的所有事实,有一些技术人员和网络服务者就因为事实无法查清而被撤案或不公诉或改变定性。
例如山西一起案件,公安机关认定:某工作室专门为网络*场提供服务器接入、网络维护、安全证书租售帮助,但是在查扣的该工作室工作人员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的电脑及手机中,虽提取出部分有关*博的域名及网站信息,但因目前其所涉嫌帮助的上游犯罪(网络*博类犯罪)尚未查实(现广州市公安局正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未能甄别出该工作室涉及的账目中哪些为违法所得金额,故被帮助对象数量也不能确定,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公诉。案号:阳城检一部刑不诉〔〕40号
还有浙江一起案件,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人员A,公安机关认定A在明知他人从事*博游戏网站活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为QQ昵称叫“B”的人提供网站防护等技术支持,累计收到“B”使用的户名为“崔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魏某某”等银行卡汇入的资金70余万元。
该案在检察院阶段,最终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A主观上明知是*博网站,且关于其向“B”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具体过程以及托管服务器的种类、数量等信息仅有A自己供述证实,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有证据不能认定A为*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对A不公诉撤案放人。案号:金检刑一刑不诉〔〕1号。
技术人员和网络服务者被抓,一般是因为上游的博彩平台被抓,与技术人员或网络服务者产生了关联,主要有三种关联:人员口供、资金关联、网络痕迹。
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重点要审查此三类证据,如果能切断此三类证据的证据链,则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上游*博网站的关系链,自然就无法定罪了。
很多平台和app寿命短,并且多次换皮,经过多次开发。如何证明涉案涉案的*博软件是某技术人员开发和维护的?对于境外的*博网站,很多境内公司为他们提供传输通道等、加速跳转等,在他们使用反侦查手段的情况下又该如何证明?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掌握的。关于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我已经讲过多次了,这里就不在重复。
第二步:审查涉案的网站或app与*博功能有关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网站、app具有*博性质或者该*博性质与技术人员服务者有关,则不能定罪。
所有的网络游戏都有涉*的风险,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府进行管制,但也只能使这种形式变得更加隐蔽而已,网络游戏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博弈会一直存在。很多网游创业者,急功近利,在设置游戏规则、发行游戏币的时候忽视了涉*的法律风险,给技术开发人员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了不必要麻烦。
我遇到很多网络游戏被当成网络*场的案件,游戏开发人员以及其他提供网络服务的人员被抓后都很懵,很多技术服务人员一直以为自己开发和服务的是合法的网络游戏,直到被抓才发现他们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游戏被运营者作为*场运营,尤其是一些棋牌类、房卡类、麻将类游戏。
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掌握娱乐游戏与*博游戏的区别标准,争取将开发的网站、提供技术支撑的网站认定为合法的网络游戏而非具有*博功能的*博网站。
对于娱乐游戏与*博游戏的区别,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灰色地带到*博罪、开设*场罪均有涉及。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熟练掌握网络游戏与*博网站的区别标准以及证据的证明要求,以及涉案网络游戏的具体游戏规则,找到涉案游戏规则中的有利点和模糊地带,用专业的思维和对证据的质证把握技巧争取认定为合法的网络游戏而非专门用于*博的网站。
我们在辩护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以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思路:
(1)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方面:筹码变现,是界定是否是*博网站的最主要依据之一。
A、网游网站或APP功能设置上是否有提现功能。
B、游戏运营商与币商(银商)或代理群主是否存在合作或雇佣关系,由币商或代理群主提供游戏币的变现渠道。网站运营者是否明知存在银子商,是否默认鼓励银商存在,是否知道下线代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