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bang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年1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zhifa
cnipa.gov.cn2.传真:-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执法指导处邮编(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附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
年12月18日
附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商标使用
第四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是能够让相关公众区分提供商品(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第六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七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三)将商标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