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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亚马逊不得再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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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炎*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12-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北京炎*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男,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炎*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耿殿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姚骁,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炎*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炎*盈动公司)诉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12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光环新网公司于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亚马逊通公司于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年8月20日,本院作出()京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民辖终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年8月22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炎*盈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汤武,被告光环新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申会娟,被告亚马逊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张德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炎*盈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光环新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在其开办的
  杨柏勇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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